主 旨: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合法場所之一般處理場所新增設備審查疑義 1 案,復
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 明:一、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103 年 4 月 17 日中市消危字第 103
0015665 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既設合法場所之一般處理場所因作業及其他法令要求,欲增設相
關處理設備並造成處理量之改變,該場所得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
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管理辦法)第 79 條
附表 5 檢討 1 節,查管理辦法第 79 條所稱既設合法場所係指 9
5 年 11 月 1 日前設置之製造、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,並
已取得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,場所實際用途亦與前揭執照核准用途範
圍相符,故在此前提下,如該場所增設相關處理設備後,其原物料、
成品及相關產物等品目均未因增加處理設備而改變,且場所未涉及增
建、改建、用途及範圍之變更,該場所原則得依管理辦法第 79 條附
表 5 進行檢討。
三、另上開場所若因增設處理設備致製造、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
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時,應依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,選任保安監督人
,擬定消防防災計畫,執行 6 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。
四、至本案事涉個案實質認定,仍請本於權責卓處。
正 本:臺中市政府消防局
副 本:本部消防署(秘書室(法制科)、危險物品管理組)
抄 本: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